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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破产法》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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