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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人体的伤情大致有分为三个程度,分别是轻微伤,轻伤,还有重伤。对于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也是通过伤情的级别来认定的。打架斗殴,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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