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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需要注意: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  (2)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  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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