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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约定

除斥期间约定

除斥期间约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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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诉讼期间,还是除斥期间?

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不等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31条的规定,可以明确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5条第2款有混淆两者之嫌。至于楼上所说的36条,讲的正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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