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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伤残九级精神抚慰金

福建交通伤残九级精神抚慰金

福建交通伤残九级精神抚慰金
交通伤精神抚慰金怎么确定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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