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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裁决错误行政机关不执行

仲裁委裁决错误行政机关不执行

仲裁委裁决错误行政机关不执行
仲裁委裁决错误行政机关不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错误的,当事人对法院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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