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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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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交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物权法》第188条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地说:一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权人的一般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善意无过失”,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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