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 食品安全法124条 法律 关注:2.04W次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安全法 勒索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dywok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