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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的从重情节

招摇撞骗的从重情节

招摇撞骗的从重情节
招摇撞骗的从重情节是什么

招摇撞骗的从重情节是对于多次招摇撞骗的,冒充了军警人员行骗的,因为招摇撞骗导致受害者自杀或者身心严重受损的,被刑拘的认定标准是只要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只有存在招摇撞骗行为的,就可以以招摇撞骗罪的进行论处,并进行立案侦查,特别是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警察的还应当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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