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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是贪污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是贪污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是贪污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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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

首先,挪用公款潜逃分为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两种情形。根据行为人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主观上打算归还但客观上无能力归还,同时担心被追究罪责而潜逃,这种情形如果要构成犯罪也只能是挪用公款罪;

另一种是主观上就不打算归还干脆一走了之,既不用归还公款又可逃避司法追究而潜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潜逃行为而转化为贪污行为,即要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次,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非法占有的财物脱离单位管理而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挪用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潜逃行为开始时,贪污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贪污罪已经成立。贪污犯罪既遂后的挽救纠错行为无法阻止贪污犯罪已经形成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仅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一种悔罪的表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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