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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监督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监督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监督制度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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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特征是什么?

我们在平常的工作中可能看见行政强制措施,那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那,我们很多人还不知道吧,法律上对于他的解释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个行政强制,我们就在法律上面看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下面我们来了解了解

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其具体目的特征如下:


  (一)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和特征是什么了,这个措施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证社会上的稳定,还可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不能做法律上面不行的事情,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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