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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

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

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如何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因现役军人在入伍前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办理军人身份证,统一由军队管理,故现役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若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但不排除有部分军人未注销常住户口的情况。故军人离婚案件,与一般的离婚案件管辖相类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理,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是军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判断与一般的离婚案件有些差异而已。之前我国法院对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区分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仅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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