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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

技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

技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
首先,该协议至少约定了 “前期”,结合协议前后文意,本院认为该“前 期”意指协议生效后的前段时期;其次,即使协议未作约定,但根据通常的交易习 惯,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应有一个合理时间,根据本案转让价款金额,本 院认为协议生效后的一至两个月内履行付款义务,为一合理时期,甚至宽泛至六个月 内支付,则在1998年9月11日前也应履行,即使此时履行的仅仅是前期的20万元, 那么在1999年5月11日前,也应全额履行完毕;最后,从协议约定的“利息按自协 议之日起月计”及々公司诉讼请求中从1998年4月1日(即协议签订后次月〉 起计算利息损失来分析,原告々公司亦将首期应付款时间理解为19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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