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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可怜不

离婚小孩可怜不

离婚小孩可怜不
可怜的孩子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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