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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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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犯盗窃罪,山东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 次,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入户盗窃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述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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