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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赔偿范围内先赔付,不足部分由驾驶员赔偿死者家属、被害人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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