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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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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殴打、捆绑、电击、违法使用械具等手段;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晒、烤、昼夜连续审讯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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