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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有哪些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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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

以下是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例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季x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季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季xx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季xx在本案中系初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季x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季xx危险驾驶过失成份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被告人季xx在供述中和会见律师时均表示其是在驾车前五六个小时喝酒的。她以为经过五六个小时后,自己头脑已经足够清醒,所以才敢驾车出去,但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发生。可见,被告人季xx的犯罪更多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很小。

二、被告人季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证人冯xx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是凌晨发生事故,下午又主动前往交警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季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季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季xx现在是广东xxxx大学的学生,本身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依然积极全额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元,修复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适逢现在正值学期末期,学校学习和考试任务繁重,如果被告人因为本案无法参加学校考试,可能被开除学籍,影响被告人今后的发展。所以在此也请求法庭从挽救被告人人生前程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季x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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