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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感情不合 不受理

离婚诉讼 感情不合 不受理

离婚诉讼 感情不合 不受理
受理离婚诉讼有哪些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我们都知道,如果男女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是所有的离婚诉讼法院都受理的。实践中应注意的是,现役军人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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