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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
对“受诉法院所在地”有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对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未进一步作出明确统一的解释。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一种观点是这个所在地应当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一种观点是这个所在地应当是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级市或者县(区、市);还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在省、市、县的行业工资标准中选择适用,就高不就低。车祸赔偿中没工作误工费的计算,上述各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最终导致了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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