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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形式概述

对外担保的形式概述

对外担保的形式概述
对外担保的形式概述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

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

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

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三)境内企业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

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5、对外反担保:

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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