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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主体

特别自首的主体

特别自首的主体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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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有无特别规定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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