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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诉人回避的条件

申请公诉人回避的条件

申请公诉人回避的条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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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辩护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其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一;(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如何处理,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除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二,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鉴定人、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审判人员:(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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