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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单位犯罪行为

行贿单位犯罪行为

行贿单位犯罪行为
行贿犯罪行为
“恶意”与“善意”并存。“恶意”与“善意”表明行贿者主观动机的差别。所谓“恶意”行贿,是指行贿者为谋取自身或单位的非法利益而主动奉迎行贿。所谓“善意”行贿,是指行贿者为自身或单位的生存、发展而迫不得已的行贿。行贿犯罪主观动机的不同,导致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恶意行贿由于谋取的是非法利益,往往破坏国家的政策,干扰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由于这种犯罪可反复贪利,因而惯犯较多。“善意”行贿的社会危害性小,行贿人往往自己也看不惯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但为了求得生存或发展,不得不依靠行贿来打通关节,因而多系偶犯。在惩治行贿犯罪中,应该着重打击的是“恶意”行贿犯罪,唯其如此,才能堵住行贿犯罪的一个重要“源头”。对于一般“善意”行贿,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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