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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善意第三人

代位权善意第三人

代位权善意第三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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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您好,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设定”的规定,意思是,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自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受役地的使用权人即取得地役权。物权登记不是取得地役权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当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则该第三人有权排除该地役权。希望能够帮到您!为提供更准确法律指导,建议来电详述案情,免费方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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