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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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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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