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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专属管辖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专属管辖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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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执行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终结对于判决书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发生执行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权有异议也可以提出,至于如何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就要看具体的规定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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