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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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限制减刑
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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