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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

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

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
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看在砍伤人时,是否是发病状态。 建议报案,由警方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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