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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适用重组税务处理的观点

以股权出资中,投资企业将股权注入被投资单位,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企业为被收购方,被投资企业为收购方,收购方以股权支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称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如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股权出资应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述案例中,A公司持有的甲100%的股份出资对乙公司增资,获取乙公司60%股权。可以看成是股权收购,乙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支付对价均为股权支付。如其他条件符合,则上述案例中股权增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暂不确定500万股权转让所得。


我们在对一些问题的回答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一些问题是存在一定的争论性,可能会有多种的观点,会进行不同的碰撞,最终会造成我们对于一件事情的最终的观点。以股权出资的规定是否可以视同销售收入?这个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定,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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