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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规范落实必要性

医疗纠纷处置规范落实必要性

医疗纠纷处置规范落实必要性
深圳医疗纠纷专家证人的必要性

1、“双轨制”导致设置混乱


我国目前对于医疗责任的鉴定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即各级各地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各地司法部门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部分政法院校、医学院校所属的科研机构负责进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即司法鉴定。在2002年9月1日以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年代,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说成是叔叔给侄儿鉴定。总之一句话,自家人给自家人鉴定,自家人总会照顾、偏袒自家人,鉴定缺乏公正性。


司法部门所属的鉴定机构长期服务于审判实践,且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会相比能够更好的协助法官进行审判。但是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机构设置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难免出现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局面。另外,由于鉴定机构和司法部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难免出现自诉自鉴的现象。也会给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带来选择的困惑,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鉴定人缺乏独立性


按照现有规定,自然人是没有鉴定权的,即鉴定权只属于鉴定机构整体,鉴定人必须受聘于鉴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的署名权也属于鉴定机构。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增强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但是,这样一来,间接的打击了鉴定人的积极性,在鉴定人的资质认证方面也增加了困难,在目前商业化盛行的背景下,有的鉴定机构为了提高鉴定效率,增加利润,不惜聘用无鉴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使得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都大打折扣。另外,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也给其推脱责任提供了机会,当鉴定结论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的状况。


看病难是中国老百姓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又极大的影响这民众的幸福生活的指数,是我国民生建设的一个重点。深圳医疗纠纷专家证人制度的探索,经过了对中国现行的存在的医患关系问题和医患怪现象的研究,针对中国的国情提出来,希望有助于解决这一个植根多年的问题,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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