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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取缔办法

非法行医取缔办法

非法行医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2、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4、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


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7、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8、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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