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后不享受费减 法律 关注:2.76W次 专利转让后如何减缴重新申请就可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标签: 转让 专利 知识产权 费减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4erpz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