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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区别 :
1. 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里的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产生的习惯,而非商业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各国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例如政治、外交关系,但不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而非政治关系,是法人、自然人、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与合作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
4. 解决争议途径不同。国际公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非强制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外交谈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决,强制方法包括反报、报复、品是封锁和干涉;而国际经济法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和诉讼往往是在一个国家的常设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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