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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校园借贷方式

不合法的校园借贷方式

不合法的校园借贷方式
不合法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上便是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千万不可以以上述的方法对私募基金信息进行披露的,否则将会受到严格处罚。当然对于私募基金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掌控还不够全面,可以说在私募基金投资方面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果对私募基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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