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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担保期限

分期付款担保期限

分期付款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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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期限

,对于分期履行债务合同的债权人,当前期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正常履行时,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此时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履行。当然债权人也可以等到整体债务到期后一并主张,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由此可见作为债权人他对自己权利行使的方式是可以有选择性的,只要这种选择不会导致对方援引法律的抗辩并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按期实现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为其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其必须履行;而在以总债务到期来起算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对于以分期来计算实际已超过担保期限的部分债务,却又以其应对全部债务进行整体担保为由而剥夺担保人的抗辩权是显然不公平的。

    再者,在无担保的分期履行的债务合同中,目前司法界占主导意见的观点是,债权人应按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是由于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怠于行使,在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应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由于债权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债务人由于时间的原因在法律上获得免除义务的效力,这也是法律上时效的法理意义。同理,对于有担保分期债务权利的行使亦遵循同样的法律精神。那么如果我们仍认为对债务的担保期限是从总债务到期后计算,那就会出现主债务已经不获得法律支持(时效原因),而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可笑现象。以上就是对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期限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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