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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离婚后财产

不动产 离婚后财产

离婚后财产 不动产
哪些财产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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