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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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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该观点认为,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的,保险人本身与损害赔偿事实并无利害关系,他只是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此观点得到英国大量判例的佐证。

2、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这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条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即可径行以自己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和澳大利亚较为普遍。

3、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此说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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