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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遗嘱的效力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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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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