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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如何界定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如何界定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如何界定
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界定

非财产损害赔偿是针对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而言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的损害。至于两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说则称“非财产损害”为“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以“非财产损害”称之,判决或学说有时也称之为“精神损害”。


鉴于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的探讨应以全部构架为重,而不必过于拘泥于语句,以免因辞害义,再加上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均是以财产损害为相对概念,故“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二者虽然用词不同,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其外延和内涵是一致的,但我们在这里采用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哲学中物质与精神的对立性,是为了使我们在法律上的用语与哲学中的用语予以区分而已。


一般情况下,非财产损害我们直接可以理解为精神损害。在诉讼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遭财产侵害后要追究精神损失费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判决后,很难对精神损害做到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和赔偿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案件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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