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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政策

无效婚姻政策

无效婚姻政策
无效婚姻政策包括哪些规范规定?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政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文名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重婚的 2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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