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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对吗

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对吗

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对吗
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结合刑法有关条款,小编分析了被告不认罪是不是就不能判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陈述就是定案的依据。但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凿的,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罪行,也不影响法院对其做出判决。并且,不认罪的判决往往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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