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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在生活中的运用

婚姻家庭法在生活中的运用

婚姻家庭法在生活中的运用
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屋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由无过错方举证有过错方的情况下,可以对有过错方处减少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由无过错方主动举证有过错方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理。另外,涉及到有过错方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适用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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