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 法律 关注:2.17W次 驳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签: 驳回 重审 行政类 行政诉讼 审判程序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1r8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