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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可以吗?
我国,对行政决定的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本身有强制执行权的,它可 以自行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处以行政拘留的执行,税务机 关对偷漏税行为处罚的执行,海关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执行,都并不因被处罚人申请复议 或起诉而停止执行,因为法律赋予这类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二是行政机关本身没有 强制执行权,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 罚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和条件,法院 就会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给予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已对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院就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 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诉讼 法》第4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 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进行审查。如果属于其中情形之 一,法院就会裁定不予执行。这与《行政处罚法》关于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 执行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凡事均有例外。除这些情形以外的强制执行申请,在复议或 者诉讼期间,法院应当给予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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