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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征迁安置补偿标准

莆田市征迁安置补偿标准

莆田市征迁安置补偿标准
莆田市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 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屋使用且只有一处住屋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屋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根据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得知,莆田市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基本和往年保持了一致,都是按照综合地价来计算补偿的。根据土地类型分为水田和旱地,其中水田的补偿费用要高一些。莆田市相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向农民支付补偿款,不得克扣,拖延不发。如果农民发现政府有类似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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