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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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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常见犯罪的量刑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 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一般满二万四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第2 条第3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第2 条第4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2 条第3、4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诈骗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后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1、2、3 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所有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重庆网络诈骗案2017的一些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他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利用一些不太合理的手段骗取了财物是不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但是如果是恶意骗取他人财物,是会根据具体情况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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