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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何时开始

破产清算程序何时开始

破产清算程序何时开始
破产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家要注意,一切的破产清算程序都必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次进行,只有当所有的破产清算程序完毕过后,才能宣告公司破产清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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