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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纳入赔偿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纳入赔偿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纳入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将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中

(一)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违法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唆使殴打,以及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侵犯相对人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等。行政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国家赔偿中是主要组成部分。但我国赔偿法具有鲜明特色的则是将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中。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建立了以刑事赔偿为主,兼有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中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中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司法赔偿制度。具体由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体现出来。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的行为主要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即无罪判有罪并执行刑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查封、扣押、错误执行罚金、没收等财产刑的。国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执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行为也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的特点表现如下:


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原则,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司法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①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二是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须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因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如二审法院改判,都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中,一方为此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在民事错判中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一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这种错判改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其履行,对象对人来说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合法而予以维持,这种错判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以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求偿,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给予赔偿。


2、司法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对无罪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以赔偿。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这一程序上的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分工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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