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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破产重整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破产重整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二、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百科全书》(胡猛主编,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二卷“股票投资卷”第211页对“公众股”的释义,包括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个人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投入股份公司后持有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又于2008年11月11日制定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4号),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上述两则规定中的“社会公众股东”,虽未明确定义“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定含义,但显然是指实际流通股股东。

对于即将破产的公司来说,最高兴就是通过公司破产保护,得到法院的许可,可以在一段时间进行破产重整,公司破产重整发行股份也是挽救公司的做法之一。上面就是出台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虽然规定只有几句话,但是包涵的意义还是很深远的。本站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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